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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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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后丁福未履行对钟冉的还款义务,钟冉向合伙企业主张质权并要求拍卖丁福的合伙财产份额以实现。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并准备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

钟冉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丁福的合伙财产份额以实现质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钟冉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丁福的合伙财产份额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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