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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审查员在申请的首次检索中发现存在已经授权的同一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在指出存在R类文件要求申请人选择放弃专利权的情况下,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固定,要求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最后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同时附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请问审查员的处理是否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问答题 某案,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原料、工艺步骤和参数等特征。审查员首先评价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接下来以下述方式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结合有机发光材料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请问,审查员的评述哪些问题?

问答题 某案,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方法,审查员在在一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挤出成形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挤出过程中模具的形状是可变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评价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