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齐某,诉称齐某购买其物品,已付8000元,尚欠5000元未付,要求齐某给付。齐某辩称所欠5000元已付,因双方买卖没有书面合同,付款也没有出具收据,所以没有证据证明已付货款。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1)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对于被告的自认,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判令被告还款。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合同存在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认可合同的存在,就应承担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由原告来承担证明责任,来证明仍然欠款的事实,必然导致败诉,并且违背司法解释关于履行方承担固定证明责任的规定,可能会变相鼓励口头欠款不还的行为。
(2)原、被告双方从事民事行为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没有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双方行为方式的对等性,原告没有债权凭证,被告也无需对口头合同的履行提供书面凭证。如果硬要被告提供还款凭证,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为被告设置了高于原告的注意义务,将会造成日常生活中人人设防,不利于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的养成和提倡,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虽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履行方承担固定证明责任的规定,但变相鼓励非诚信诉讼,即被告不自认反而可能胜诉。因此,被告对合同的存在和欠款事实的认可仅是对曾经发生的事实自认,原告仍应当举证证明债权的存在,并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请利用所学的民事诉讼法学知识,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和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当然是一种假设的案件,实际生活中的类似案件极少,即便存在,也总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但万一的情形还是可能的存在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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