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登录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张平能否确认南房为其所有?
1)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
3)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参考答案】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相关考题

名词解释 物权的消灭

名词解释 物权的变更

名词解释 物权的发生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PP题库网库(pptiku.com)

备案号:湘ICP备14005140号-5

经营许可证号:湘B2-2014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