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核发或者越权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备案登记的怎样处理?所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问答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怎样处理?
问答题 违反《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少不得低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