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6年9月,红泰钢铁公司与新达商贸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红泰钢铁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新达商贸公司提供了钢材,但新达商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尚拖欠200万元一直未付。2018年1月,新达商贸公司与天意建材公司合并成立顺达贸易公司。红泰钢铁公司向顺达贸易公司追索货款时,顺达贸易公司以该钢材买卖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18年8月,红泰钢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泰钢铁公司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顺达贸易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的内弟。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但被告对该回避决定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1)张某是陪审员而非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回避问题的有关规定。(2)本案的当事人是顺达贸易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孙某,陪审员张某与法定代表人与亲属关系不等于与被告顺达贸易公司与亲属关系。请问: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 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问答题 A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