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采购法第31条第2项关于不予发还厂商所缴纳之押标金之情形,机关不可于招标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发还厂商所缴纳之押标金之情形,迳依该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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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机关依采购法第60条规定将厂商视同放弃而未决标予该厂商者,应依采购法第31条第2项规定不发还押标金。
判断题 机关办理采购,其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新台币50万元,得标厂商得以新台币25万元现金及新台币25万元之邮政汇票向招标机关缴纳作为履约保证金。
判断题 招标文件载明押标金为一定金额者,以不逾预算金额或预估采购总额之百分之五为原则。但不得逾新台币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