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问答题 要求: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②叙述明确、合法、充分;③文字通顺简练,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卷不得分;⑤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2002年1月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院治疗花医药费4 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2002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 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2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 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 (2002)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问答题 本案中康某、汪某、孙某构成哪些犯罪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