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问: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是否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不能。根据规定第10条第1款,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法院不应禁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