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据群众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年开始,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根据这一线索,某县地税局于2011年5月17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专案检查。经查实,该公司最后一笔收入不入账的时间是2009年1月1日。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了偷税,于是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偷税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80%罚款的决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县地税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决定已超过了2年,属无效行为,决定予以撤销。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原因在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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