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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新闻评论】公共产品私人供给不能一“私”永逸
据报道,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村农民修文国家中近日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民营消防队以该村没有交防火费为由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房子在大火中付之一炬。
这起“见火不救”事件激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有人对民营消防队的冷漠进行谴责,有人对民营消防队的尴尬处境表示理解。但有一点非常明确:这一场不救之火,在烧光修文国3万元家产的同时,也“烧出”民营消防队的生存困局。
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其实也不算什么新鲜的话题,美国的航空、能源、电信、教育等公共产品已全部面向私人开放;在我国,从航空、铁路到医疗、教育,“私人”也逐渐渗透到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
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私人的完全供给,二是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三是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所谓私人的完全供给,是指公共产品的投资、生产以及修缮均由私人来单独完成,私人通过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反观这个“民营消防队”,他们收人钱财,再替人消灾,而且从人员招募到设备维护和更新,都是“自负盈亏”,这不就是公共产品的私人完全供给吗。
但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绝不是简单的丢包袱,可以一“私”永逸。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机制,首先是一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吉林省范家屯镇的这个“民营消防队”,他们的防火责任并不是基于与政府间的契约。新华社报道称,消防队是逐个村屯签协议的,有的村的村民都不交钱,签协议就无从谈起了。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这种“见火不救”的局面。这样的消防似乎很“排他”,那是公共产品吗?
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主导价值是不一样的。私人部门更注重的是成本核算和绩效产出,而公共部门在效率与公平的抉择中,公平占的比重更大。“见火不救”的现象也告诉我们,“政府允许私人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决不意味着政府在此方面责任的让渡”,政府的主导地位也不能因市场化取向而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强化。所谓“公共”者,即是具有公益性质和某种普世取向。对于私人供给者的经济人特征,需要政府的行为干预和制度约束。
“见火不救”消防队,也给公用事业民营化上了一课。对于公用事业,该不该民营化,使用何种方式民营化,政府应该做些什么,使用何种制度来激励和约束,这都是民营化之前应该好好想想的问题。

上述新闻评论中有哪一些概念性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

    文中的“所谓‘公共’者,即是具有公益性质和某种普世取向”这句话有问题,“公共物品”,应该是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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