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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矿山井巷工程,同业主签定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5个月,开工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工期奖惩额为5000元/天,工程保修期1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地质条件变化,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影响工期10天;由于雨季影响材料进场,影响工期5天;工程累计停电20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冒顶事故导致2人当场死亡,影响工期10天;由于项目工期紧,井下一机电硐室未经验收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2月20日。 

(1)本工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什么类别的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本起伤亡事故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施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该工程延误的责任?应该如何计算工期延误的奖惩数额? (4)该机电硐室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其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例属于物体打击类安全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性属有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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