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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9年4月10日,甲汽车公司与乙发动机厂签订了合同,约定:乙厂供应甲公司发动机5000台,每台价格1万元。乙厂于6月10日起,每季度交货1000台,甲公司收货后5日内验货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未履行货物价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厂依约交付了前两批2000台发动机,甲公司也支付了货款。其后制造发动机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20%,乙厂要求提高发动机价格,遭到甲公司拒绝。乙厂便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要求乙厂继续履行被拒,于是甲公司要乙厂支付60万元违约金。乙厂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乙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乙厂停止供货,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厂支付60万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不合法,因为乙厂的违约行为只导致甲公司10万元损失,乙厂应按甲公司实际损失赔付。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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