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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6台仪表柜,制作报酬共计4000元,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限期5个月交货,以备科研急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制作仪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元,乙方在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但考虑到两单位的关系,未提出异议,乙方生产出4台仪表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无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自行将另外2台仪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给丙方承揽加工。后丙方因发生火灾,全厂设备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毁损,无法再加工仪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台仪表柜,其余2台无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货后发现交付的4台仪表柜均有严重的质量要求:
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方要求:
(1)乙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
(2)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3)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包括原材料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则称:
(1)4台仪表柜不合格,纯系甲提供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报酬2000元;
(2)同意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

    已交货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是乙方的过错,应由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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