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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市市民李某购买车票乘坐该市212路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李某脸部被碰受伤。于是,李某以该公交公司为被告,以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5000元,并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诉讼中,公交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主张权利的确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随即提起了第二个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000元.

本案中原告提起第二个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又称“既判力”原则,是指对于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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