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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材料1: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各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皇帝……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材料2: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
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
天皇裁可法律,命公布与执行。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其灾厄,按紧急需要,在帝国议会闭会时,得发布代替法律之敕令。
此项敕令,须于下次会期在帝国议会提出,若议会不承认时,政府须公布将来其效力。
天皇统率陆海军。
天皇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根据两材料内容对两宪法作出评价。

    【参考答案】

    根据材料1和材料2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段材料分别描述了两个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它们分别体现了各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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