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陶敬业和李弭夫妇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陶宏业;次子陶宏齐和女儿陶宏枚。1990年10月3日陶宏业和张莉结婚,1992年11月生一孪生兄弟陶刚;陶强。陶宏业和张莉于1994年离婚,双方协商陶刚;陶强由陶宏业抚养,张莉负担部分抚养费。1996年陶宏业因病去世,其全部财产折合人民币3万元。陶宏业死亡后,陶刚;陶强由其母亲张莉抚养,但陶宏业财产仍然由李弭保管没有分割。1998年陶敬业死亡,其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1万5千元整。李弭;陶宏齐;陶宏枚;张莉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争议。则:
陶宏业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参考答案】
陶宏业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应当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分配,即在陶敬业;李弭;陶刚;陶强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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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97年12月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继承权的抛弃
B.3月15日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继承权的抛弃
C.4月5日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继承权的抛弃
D.上述任何一次意思表示均可构成继承权的抛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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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的女儿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B.丙的儿子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C.乙的女儿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D.丙的儿子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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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生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者已经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
B.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C.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
D.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