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8年8月,美华公司与美籍人员M 先生签订顾问咨询合同,合同有效期一年。部分合同条文有:
第一条:M 先生为美华公司在华提供XX 项目的咨询服务,并“履行设计总监的职责”。
第八条:M 先生在合同期间(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8月8日),如果事先未取得美华公司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其他聘任,从事其他服务或工作。违反此规定M 先生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美华公司配合M 先生的工作,负责翻译及CAD 制图等劳务,相关设计费(包括复印、传真、网络会议等)全部由美华公司负担。
第十条:美华公司按月支付M 先生咨询服务设计费16000美元。
第十四条:美华公司以现金的形式补偿M 先生在美国的保险费用(不属于按照美国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一年共计7500美元。2008年12月下旬,美华公司向M 先生支付第一笔(两个月)的咨询服务设计费32000美元,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境外独立个人劳务售付汇凭证。
根据上述案例,请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身份,做出相应税务处理。(要求写出政策认定结果、法律依据、处理措施。不必计算具体税款。)
【参考答案】
1、政策认定:美华公司与 M 先生存在雇佣关系, M 先生为美华公司提供的咨询服 务设计劳务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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