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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材料1: “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 如果没有得到9个州的同意,合众国国会不得参加战争,不得在和平时期颁发捕证和报复性的拘捕证,不得订立条约或同盟,不得铸造货币,不得规定货币的价值,不得确定保卫合众国或某州的安全与福利所必需的款项和费用,不得发行证券或信用借款,不得拨用款项,不得决定建筑或购买战舰的数目,或征募海陆军的数目,不得任命海陆军总司令。如果没有合众国国会多数投票赞成,则除天天延会外,不能决定任何其他问题。” 材料2: “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参议员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材料1和材料2各选自什么文件?反映出什么变化?

    【参考答案】

    材料1选自《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材料2选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n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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