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病重,以书面形式写下让乙不用偿还借款的字条,但未寄出。又立一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儿子。甲的两个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且已生效,这句话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①“甲以书面形式写下让乙不用偿还借款的字条,但未寄出”的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但并未生效,根据“到达生效主义”,甲还未寄出字条,所以还没有生效;
②甲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附条件的行为,还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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