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杜某,H市某钢铁公司干部。沈某,原系M杂志社记者。2002年6月,杜某因调动工作,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工作调动成功后半年内还清,但杜某在调任H市某钢铁公司半年后一直未还。2003年6月,沈某亲自登门索要,杜某说目前经济困难不能归还。于是,沈某提出若杜某利用其关系批给他一批钢材,就可不再偿还这笔钱,但杜某未答应沈某的要求。沈某恼羞成怒,遂撰写了《“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刊载在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某为达到从W市调往H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其妻王某装疯,两次将王某送进精神病院。杜某调往H市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又将其妻第三次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王某戴着“疯女”帽子生活了近20年。“谜”文呼吁,让王某这样曲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那些该受法律制裁的人不再逍遥法外。“谜”文发表后,读者纷纷投书,要求给予杜某法律制裁,致使杜某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引发心脏病而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遭受了一定损失。
2004年6月,杜某委托其女杜红(15岁)向H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沈某的诽谤罪责任。该公安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杜红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发出应予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杜红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但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沈某无犯罪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杜某又委托杜红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偿还1万元欠款,法院接受沈某的请求一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遭到杜某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沈某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6个月,给付自诉人医药费及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沈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杜某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沈某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有哪些做法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①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因为一般情形下,损害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虽属民事侵权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但如果此种行为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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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明诉周同侵占其遗忘物案刘明,某省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2003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刘明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到周同(家住 A县张村镇)开办的位于该县集贸市场内的好再来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 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周同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1个小时后,刘明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周同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周同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刘明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周同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刘明又托与周同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周同再次否认。刘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周同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周同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周同进行教育时,周同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周同处提取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刘明。2003年7月28日,刘明向某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刘明同事孙武、赵刚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刘明出庭作证(孙武住B乡大庄村,赵刚住址与刘明相同)。现假定你是自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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