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庄河市的《庄河晚报》记者庄大壮在本报发表一篇对庄河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提及了该市流行歌手赵某唱歌跑调,另评论说该市的歌手秦某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赵某与秦某都住庄河市甲区。之后,赵某和秦某二人共同向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河晚报》报社和记者庄大壮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庄河市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某、秦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庄大壮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赵某和秦某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庄河晚报》和庄大壮所发文章不实,并谩骂庄大壮是“妓者”,《庄河晚报》是野鸡报纸,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某、秦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某和秦某向报社和庄大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赵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问题: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参考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第一,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第二,庄大壮的文章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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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假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遂将案件退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便将案件移送市检察分院审查。分院经审查,也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情节等,尚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案件退回检察分院。问: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问答题
[材料]:2011年7月19日24时许,司机张某超载110余吨、开重型半挂牵引车拉沙石,将某地一座大桥压塌。该地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据了解,张某所驾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曹某,经营、管理者为其儿子,张某为受雇者。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另外,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该地公路分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受雇用,在履行曹某父子所交付的工作任务途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故对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案件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判决三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连带赔偿公路分局桥梁损失1556万余元,从法律上来说是合理的,因为该桥梁损失是经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且经过质证的,判决有依据。有人认为,三被告在法庭上均表示赔不起千余万的损失,这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环节有一定难度。有人则质疑千余万的损失赔偿与事实不符,因为据先前媒体报道,该桥当年的总造价为135万元左右,根据1999年公布的该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并无明确规定,桥梁究竟是按市场价算,还是按照政府指导价算,抑或就按照成本算,要不要算折旧这些问题并无定论。此外,据调查,该桥在被压垮前,既没有桥梁承重标识提示,周边也没有人进行干预,因此,司机一方不该负全责。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自选角度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字数不少于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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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张某的要求,法院是否都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