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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光明供销社于1988年3月间,从某县农贸公司购得平价化肥40吨,而后擅自抬高价格出售。每吨价格为900至1000元不等,共多获利一万四千元。县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经调查认为光明供销社抬价销售化肥,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已构成投机倒把。遂于同年4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光明供销社抬价倒卖化肥的全部非法所得一成四千元,共处以罚款2千元,在这一案件中,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之处有( )。

    A.没有抵触之处
    B.县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C.省政府的规章不能设定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D.省政府的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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