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2007年8月10日,孙某在郊区某私人承包的鱼塘钓鱼,其间孙某将鱼竿甩到鱼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上,遭高压电击,当场触电死亡。死者亲属以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产权人,允许在高压线下经营鱼塘,且未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未尽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对电力线路的管理责任,鱼塘承包人疏予管理,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允许他人钓鱼,对触电的发生负有责任为由,将鱼塘承包人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20元。 经现场调查,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发现承包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开发鱼塘,即提出安全警告,劝阻无效,供电公司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也无人理睬,经实地测量,该线路对地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供电公司明确告知鱼塘承包人不得开放钓鱼,要求鱼塘承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该鱼塘承包人答应不开放钓鱼,但拒绝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试陈述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问答题 案情介绍:2008年8月10日,某10KV供电线路被雷击,导致该线路停电,两天后,受损线路才被恢复,此次停电造成某小化工厂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小化工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某小化工厂8.5万元,某供电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答题 某10KV线路刘庄分支线因改造停运,2008年8月4日,王某夜间登杆盗线,用钳子剪断中相导线,中相导线在下落时碰到T接的带电弓子线,王某遭高压电击,从杆上坠落地面死亡。死者亲属认为王某是高压触电死亡,作为产权人的供电公司有过错,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问:供电公司有没有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