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万元的人民币,2012年3月1日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价款交付给甲。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间又约定一份协议――《协议1》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200万元债务。但甲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名下,而是将之按照市场价格出让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了转让登记。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万元,且同时甲的朋友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李某为该5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办理了登记。戊与丁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欠丁的50万元债务由戊和甲一起承担,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对甲的债权到期,甲财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车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没有驾驶证为了节省钱就去搭载后来遭遇车祸,花费医药费共计40万元,甲的朋友对车祸的发生负全责。丁查知郑某作为甲的债务人尚有40万货款债务到期未偿还,而甲又怠于向郑某主张权利。问题:
丁对郑某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丁可以主张代位权。丁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郑某是次债务人。债务都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以至于危及债权的实现,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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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在车祸中是否有过错?
问答题 甲如果治疗无效死亡,戊是否承担对丁责任?
问答题 甲戊丁之间的协议性质是什么?丁是否可以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