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参考答案】

①“甲以书面形式写下让乙不用偿还借款的字条,但未寄出”的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但并未生效,根据“到达生效主义”,甲还未寄出字条,所以还没有生效;
②甲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附条件的行为,还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