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4月6日,企业法人大海公司借持其总公司的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与大洋公司签订了财富大厦施工承包合同。财富大厦拟建楼层20层,总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开工,总工期为两年;大海公司自带材料进场施工,大洋公司每月按进度付80%的工程款:工程预、决算的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企业二级标准定。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向大洋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并按约定进行了基础工程施工。同年度大洋公司共付大海公司工程款180万元。2014年6月底,大海公司又将160余万元的工程款报送大洋公司要求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直到2014年7月20日,大洋公司才付给大海公司工程款5万元。其余部分则以大海公司报送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进度累计工程款不符等为由拒付,并且通知大海公司停止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8月10日,大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大洋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欠付的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大洋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大洋公司称其将财富大厦工程发包给大海公司承建属实,但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该公司缺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无力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大海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问题]

若大海公司继续施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是否可以请求大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

大海公司可以请求大洋公司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也应当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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