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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李某)与乙(王某)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长安八景》是有甲和丙(杨某)共同创作,并已经发表,而《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甲改编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甲演奏外其余均由乙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丁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戊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戊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丁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甲和丙许可,未取得表演者甲和乙的许可,也未在磁带包装上为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甲、乙、丙向法院起诉丁出版社侵权。

出版社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出版社丁的行为构成侵权。出版社丁在磁带出版前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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