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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生产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涉及的各类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机关核定的商品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该企业从2012年6月开始每月从客户手中没收(不再返还的)包装物押金100000元。截止2012年8月,共没收包装物押金3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该公司会计人员在记账时,没有将上述收入记入业务收入,而是将其记入企业管理费用。
  2012年8月1日,该企业将当月购入的一批食品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该批食品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中所列的购进额、进项税额分别为40000元和6800元。该发票于8月下旬通过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该企业于2012年9月13日申报纳税时,对该笔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9月25日发现了上述情况,并对此进行了处理。该企业于2012年9月30日补缴了税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应补缴多少增值税金及附加?

    【参考答案】

    应补增值税=300000×17%+6800=57800(元)
    应补城建税=57800×7%=4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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