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9年10月12日晚上,李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与邻桌客人突然发生斗殴,致使李某左腹部受伤。2009年12月,李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某饺子馆赔偿其因所受伤害而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饺子馆作为经营场所,除了提供正常的餐饮服务外,其经营者对顾客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顾客李某所遭受的损失全部由饺子店店主张某赔偿。
对第三人致消费者受损害,经营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答案】
对第三人致消费者受损害,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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